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5-11-04 07:00:39
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00301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7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申购起始日 2025年11月5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11月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年11月5日
下属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A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C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Y
下属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 003015 003579 025936
该基金份额是否开放上述业务 - - 是
注:(1)本基金自2025年11月5日起增设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基金法律文件及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已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Y类基金份额自2025年11月5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本公告发出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个人养老金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时间和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各销售机构可对Y类基金份额开展费率优惠活动或豁免申购费用、申购限制,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等)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Y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日 0.0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Y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适用投资者范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Y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投资者投资Y类基金份额应绑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结算账户。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及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等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2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和计算方式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可以开展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各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以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告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相关要求,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并每季度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等向社会发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调整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Y类基金份额的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在开始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咨询。
(2)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基金法律文件及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规定,保障投资人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封闭运行。除另有规定外,Y类基金份额购买的款项应来自投资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Y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请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4日